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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级领导班子,选票不够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不能宣布当选的通知

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关于县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县级领导班子,选票不够全体代表的
过半数通过,不能宣布当选的通知
(选办[1980]第19号 1980年11月4日)


  据辽宁、云南等省反映,有的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县长,选票不够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即宣布当选,这是违反地方组织法的,是无效的,必须予以撤销,重新进行选举。
  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因此,选举县级领导班子时,凡是得票未超过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的,应立即组织重新选举,不能以到会代表的过半数,就宣布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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