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关于县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县级领导班子,选票不够全体代表的
过半数通过,不能宣布当选的通知
(选办[1980]第19号 1980年11月4日)
据辽宁、云南等省反映,有的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县长,选票不够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即宣布当选,这是违反地方组织法的,是无效的,必须予以撤销,重新进行选举。
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因此,选举县级领导班子时,凡是得票未超过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的,应立即组织重新选举,不能以到会代表的过半数,就宣布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