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总局关于做好进口援助
救灾物资检验工作的通知
([81]国检一字第323号 1981年6月19日)
上海、天津、广州商检局:
有些国家对湖北、河北两省旱灾援助一些救灾物资,将陆续经你口岸进口,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对援助物资检验工作做以下安排:
一、商检局对此批援助物资应施行检验但不收检验费。
二、进口食品检验,根据国务院决定的分工,商检局只做品质检验。
三、种类表内商品(小麦、化肥等)和外经部要求我们检验的表外商品(如奶粉、医疗器械等)的品质检验,按正常进口检验做法办理。可检验几个主要项目。检验后出具检验结果单,交由口岸接货单位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