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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要求保留省扶贫扶优服务公司的请示》的复函

民政部关于对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要求保留省扶贫
 扶优服务公司的请示》的复函
 (民救函[1990]55号 1990年3月28日)


云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保留扶贫扶优服务公司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这几年民政系统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了一些改革,采取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和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无偿使用与有偿使用相结合、救灾和扶贫相结合等办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实践证明改革是成功的。这样做,适应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变“输血”为“造血”,增强了多灾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防灾抗灾救灾能力,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同时在地方积累了一部分救灾扶贫周转金。
  救灾扶贫周转金除救灾款的有偿使用回收部分外,还有社会救济款的有偿使用部分、地方拨付的其他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救灾款有偿使用回收部分,是由救灾款转化而来的一部分特定资金。国家对救灾经费为一次性使用,一经拨付,即行核销,因此,其有偿使用回收部分在性质上已与救灾款不同,成为救灾扶贫的社会资金。
  救灾扶贫周转金只能用于扶助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和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挪作他用。在具体运行方式上,可以单户扶持,可以举办救灾扶贫经济实体,也可以举办为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联合体及灾民、贫困户发展生产提供技术、信息、培训、供销和经营管理等方面服务的公司(包括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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