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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五保户普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五保户普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民[1983)农68号 1983年7月14日)


  去冬民政部发出《关于开展农村五保户普查工作的通知》以后,多数地方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了普查工作,促进了五保供养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发展了敬老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工作粗糙,普查工作走了过场,个别地方尚未进行;同时还发现有些地方由于对五保户的条件、财产处理等一些政策界限掌握不准,造成部分五保户应保未保,或者供养不落实,标准低,生活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为了确保五保户普查工作的质量,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要进一步深入宣传《宪法》、党中央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和全国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办好敬老院、搞好五保户供养工作的规定精神,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认识和政策水平,以高度的责任感搞好五保户普查工作,认真落实供养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举办敬老院,保证五保老人安度晚年。
  二、尚未开展和正在进行普查的地方,既要抓紧搞,又要注重质量。确实不能如期完成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务求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把普查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
  三、普查工作已经搞完的地方,县、公社(乡)和大队要共同组织力量,以生产队为单位逐个进行复查验收。省、市、自治区和地(市)要加强指导,并进行重点检查。验收的标准是:
  (1)对象准确,无错漏;
  (2)各项供给全部评定落实,发给了五保供给证或签订了包养协议书,五保户达到了当地一般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
  (3)普查资料齐全,建立了档案。在复查验收中,凡发现不合标准的,都要及时补课。
  四、对于五保工作中几个政策性问题,可参照以下原则处理:
  关于几种五保对象的确定问题。有女无儿老人,过去已享受五保的,不再变更。过去未享受五保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的规定,说服其女儿赡养。如果其女儿确实无力赡养,经过群众讨论同意,也可以五保,但女儿也要承担一定的扶助义务。改变了地主、富农成分的人,在旧社会任过伪职,办过一些坏事,以及过去曾经犯过一些错误的人,只要有公民权,而且符合五保条件的,就应该给予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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