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民政厅负责:受理省委、省政府、民政部等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查处对市(地)民政局处理结论不服的信访案件;调查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有关全省共同性问题的政策界限;检查指导全省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协助基层解决一些重要的疑难问题。
四、市(地)民政局负责:受理本市(地)本系统的直接来信来访问题;查处市(地)委、市政府(行署)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复核、查处经过县(区)民政局结论处理不服的信访案件;调查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有关地区性的政策问题;检查指导本市(地)民政部门信访工作,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协助基层解决一些疑难问题。
五、县(区)民政局负责:直接处理本地民政工作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力争只办不转;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带案下乡,同乡政府密切配合,认真调查处理,就地解决问题。
六、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民政助理员等基层干部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的作用。基层能够解决的问题,都应积极主动地就地加以妥善地解决,基层组织不能解决的问题,也不应推出了事,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积极弄清情况,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求得准确地答复和妥善处理。
七、各级民政部门的同志,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勤勤恳恳地为群众排疑解难。对来访的群众,要坚持文明接待,对群众的来信,要及时拆阅,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凡是要求合理的来信来访要及时认真给予解决;一时难以办到的,要讲清情况,耐心说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长期纠缠、无理取闹的,参照国发[1980]214号文件规定精神妥善处理,办一案了一案。切实做到“实事求是,合情合理”,“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
八、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应把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部署,定期检查,经常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都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主管信访工作,其他领导也要按各自分管的业务把这项工作抓好。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领导同志接待日制度。省、市(地)每月,县(区)每半月至少要有一天时间为领导接待日,直接接待上访群众,听取意见和要求。各级领导同志都要亲自阅批一些群众来信,直接处理一些重要的信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