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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转发辽宁省《民政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就地处理”责任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转发辽宁省《民政信访工作实行
 “分级负责就地处理”责任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民[1984]访56号 1984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民政部各司局、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民政厅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很重视,多次召开信访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经验,研究改进措施,使信访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在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产生了良好的影响。现将辽宁省《民政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就地处理”责任制的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认真做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光荣传统,是贯彻执行宪法,建设社会主义高度民主的一件大事。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改进措施,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把民政信访工作做好。
  附:辽宁省民政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就地处理”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附:       辽宁省民政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就地处理”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为了及时妥善地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充分发挥来信来访在基层政权建设、优抚、救济、城乡福利事业和民政干部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中的信息、反馈、监督、保障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和省委《关于分级负责、就地处理信访问题的几项措施》(试行草案)的精神,结合我省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是党和国家机关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是党和国家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是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处理来信来访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优良传统,是实现党的根本宗旨、执行宪法的大事。特别是及时妥善地处理好广大烈军属、荣复退伍军人、盲聋哑残人员和其他人民群众向各级民政部门的来信来访,对于“为国分忧,为民解愁”,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巩固国防建设,密切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安定,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总任务、总目标而奋斗,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实行“分级负责就地处理”的责任制。属于哪一级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解决。凡属县(区)、乡(街)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上级民政部门一般不越级处理,动员他们返回基层就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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