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有关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处理。有关国内法人之间及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纠纷仲裁等方面的问题,城乡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问题,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个体工商业、城乡集贸市场的税务和罚款等方面的问题,由财政部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十九、有关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方面的问题,按来访人所属系统和所反映问题的性质,由中央各有关部门处理。军队系统的,由总政治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分别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科委协助处理。
二十、有关四化建设方面的建议、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问题,按问题性质,分别由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科技政策,科技规划、科技成果的利用和管理,科技纠纷,科技干部政策,科技人才的培训、职称评定,高级专家的管理,出国留学生的派遣和回国后的分配等问题,由国家科委处理;有关科普方面的问题,由中国科协处理。
二十一、有关公办、民办教师,业余教育,学籍、学历,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申请自费留学以及招生工作等方面的问题,由教育部或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职工教育方面的问题,由国家经委处理。
二十二、有关侨务政策,归国华侨、侨眷和港澳同胞要求安置或要求为国内亲属落实政策等问题,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或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外侨、外国人要求和中国人结婚,由民政部处理。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定居,由公安部处理。
二十三、有关少数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国家民委处理;有关宗教方面的问题,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处理;有关对原工商业者、民主党派人士、起义和投诚人员、爱国人士、台属、台胞落实政策问题,右派复查和改正后的有关遗留问题,特赦人员的问题,由中共中央统战部处理。
二十四、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麻风病、传染病的防治,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工作,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等问题,和个体开业行医,来京要求就诊,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和志愿兵复员后旧病复发要求医疗等问题,由卫生部处理。军队系统的,由总后勤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