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举、控告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揭发、控告公安干警违法乱纪,劳改刑满和劳教期满人员的户口问题,不服劳教(包括强劳)、拘留、治安处罚、收容审查和不服定为地、富、反、坏分子等问题,户口管理和审批因私出入境问题,由公安部处理。
五、检举、揭发外国和港、澳、台特务分子,叛国投敌分子,揭露出卖国家机密以及控告国家安全机关干部违法乱纪等问题,由国家安全部处理。
六、反映有关武装警察部队干部、战士的工资待遇、复转、奖惩等问题,揭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战士违反纪律问题,由武装警察总部处理。
七、控告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的违法乱纪问题,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违法乱纪问题,有关劳改、劳教人员因工致伤、致残的处理,劳改刑满、劳教期满释放后留场(厂)、转工或安置去向的联系问题,宽释、转业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要求退休、回原籍问题和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宽释后的安置问题,由司法部处理。
有关律师业务和公证业务方面的问题,由司法部处理。
八、有关民事、刑事案的诉讼,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处理。
对已平反、已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和免予刑事处分人员的善后处理问题,判刑前是国家职工的,按来访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属系统,由中央有关部门处理;判刑前不是国家职工的以及无家可归人员,由最高人民法院接待,移交有关地方政府处理。
九、不服逮捕、公诉或不服免予起诉,不服地方检察院处理和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
十、有关烈军属、残废军人、军队退休干部、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补发证件,城镇盲聋哑人、残废人员的生活安置,城乡救灾,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城镇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的收养,无家可归或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安置,不服农村划定的阶级成份和行政区划纠纷等问题,由民政部处理。
十一、不服退职、退休、离休、精简下放以及退职、退休、精简下放后没有得到安置,对安置有意见或要求复职等问题,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按业务系统分别由中央有关部门处理(其中属事业单位的处理有困难时,由劳动人事部协助处理);属于党委系统,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处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由劳动人事部处理;属于军队系统的,干部由总政治部处理,战士、在编职工由总参谋部处理,非在编职工由总后勤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