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的通知
(中办发[1985]8号 1985年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由于中央有些部门的机构作了调整,业务范围有了变化,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对中办发[1980]52号文件《关于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的暂行办法》作了相应的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 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
(1984年12月)
1980年8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的暂行办法》,几年来,由于中央有些部门的机构作了调整,业务范围有了变化,各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分工需要作相应的调整。现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上述归口分工接待办法修改如下: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中央军委办公厅信访处分别接谈要求见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同志的来访群众,并负责处理无口可归的案件。对上述来访群众,按来访人员所属系统和反映问题的性质,分别介绍到中央各有关部门接谈处理。对于直接到中央各部门的来访群众,中央各部门要认真接谈处理,其中如有不属本部门处理范围的,可按业务分工,与有关部门联系,负责介绍到有关部门,一般不要向上级机关介绍。
二、凡属对党员或党的组织违反党的章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法乱纪的控告,对党员不正之风行为的揭发和党员对党内纪律处分、检查处理的申诉,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其中属于军队系统的,由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凡属揭发控告非党干部的问题,按系统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处理。凡属党员党籍、党龄的审查处理,中央管理干部的使用及党政领导机关领导班子调整等方面的问题,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处理。凡属对共青团组织、团的干部的揭发控告和团员对团内处分的申诉,由共青团中央处理。
三、干部、工勤人员不服各种行政处分的申诉,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和党委系统的,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处理;属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由劳动人事部处理;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的,按业务系统分别由中央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军队系统的,干部由总政治部处理,战士和在编职工由总参谋部处理,非在编职工由总后勤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