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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政司关于无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民政司关于无户籍居民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问题的复函
([86]民民字第153号 1986年10月25日)


辽宁省民政厅:
  9月12日辽民民字[1986]98号函收悉。同意你们所拟“凡本地出生无户籍者,应持本人出生证和所在单位(无单位持街道)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可准予登记”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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