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姻法公布后直至运动前重婚的、现在离婚的是否应作为正式夫妻关系离婚,发给离婚证?如果不发,他们要求发给其他证明文件证明双方已脱离关系的,是否可以发给?如果发给离婚证,是否会承认了他们在
婚姻法公布后重婚仍为正式婚姻,与一夫一妻制精神原则有没有抵触?如果不发给他们,又怎样获得已脱离关系的证明,妨碍了他们以后再婚,应该以怎样的方式处理为适当?
我们过去在运动前处理这些问题的原则:
婚姻法公布前的重婚现在离婚,作为夫妻关系处理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现在离婚的;除了按照政策调解处理之外,不发给离婚证,但对这种要求证明的,发给一件批答公文,对他们的已脱离同居关系,准予备查,以作双方证明文件,这样是否适当?
(3)依照干部结婚和人民办理同样手续的解释,及鉴于在贯彻
婚姻法运动中发现了不少单位借开介绍信来阻挠干涉合法的婚姻登记,因此,我们已将过去规定干部结婚登记要尽可能取得原单位介绍信的手续取消,但有部分机关单位特别是对共产党员干部结婚没有经过组织批准的,而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又以没有违背
婚姻法规定,给予结婚登记后,其原机关提出意见,认为这样恐怕影响革命队伍的纯洁,这问题应该怎样处理和解释?
例如:设在本市的广东省人民政府交通厅内河航运管理局一干部何衍德同志(候补党员)和一个女群众潘月芬(贫农成份)结婚,由于女方曾与别人发生过肉体关系及被内河局认为政治面目不清,因此,当何衍德同志向组织报告并请发介绍信办理结婚登记时,组织不予发给;后来潘何二人径到区府申请登记,区府以二人并无违反
婚姻法规定,给予登记,事后内河局因此取消了何衍德的候补党员资格,并向我们提出意见及要求我们负一切后果责任,但据调查,各有关方面(包括内河局本身)还未能肯定女方有政治问题,主要认为政治面目“未清”,事后我们仍同意区府给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