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加强学习婚姻法的通知
(民发[1980]64号 1980年9月18日)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
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全国人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自从1950年
婚姻法颁布实行婚姻登记以来,婚姻登记机关对保障合法婚姻的确立,防止违反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的发生起了重要作用,取得很大成绩,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为了使婚姻登记工作适应新的形势,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我们要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坚决贯彻执行新
婚姻法。为此:
一、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认真学习
婚姻法,达到人人熟悉法令规定。在这个基础上,对照当地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总结,发扬成绩,纠正缺点,改进工作。从1981年1月1日起,要认真按照新
婚姻法的规定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新
婚姻法的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认识,使他们自觉地按照
婚姻法的规定正确处理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