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给中越边界自卫还击战中负伤
致残的退伍残废军人安排工作的通知
([82]国安办字第5号 1982年3月18日)
各省、市、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局(厅):
为了妥善安置好对越自卫还击作战负伤致残的退伍残废军人,各地可继续按国务院国发[1980]14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凡参加中越边界自卫还击战负伤致残的二、三等退伍残废军人,均予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可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可安排到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