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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给中越边界自卫还击战中负伤致残的退伍残废军人安排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给中越边界自卫还击战中负伤
致残的退伍残废军人安排工作的通知
([82]国安办字第5号 1982年3月18日)


各省、市、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局(厅):
  为了妥善安置好对越自卫还击作战负伤致残的退伍残废军人,各地可继续按国务院国发[1980]14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凡参加中越边界自卫还击战负伤致残的二、三等退伍残废军人,均予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可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可安排到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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