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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复员、退伍军人中原为技术兵的工资待遇问题复甘肃省劳动局的函

劳动部关于复员、退伍军人中原为技术兵的工资
待遇问题复甘肃省劳动局的函
([60]中劳薪字第27号 1960年2月27日)


甘肃省劳动局:  
  你局2月22日来电悉。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其中原为技术兵参加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我们认为其初期待遇可以按照去年国务院国劳周字103号通知执行,即暂按一级工或者二级工工资标准发给。经过一定的熟悉期,可以按照所在单位的技术标准和本人现有的技术水平,重新评定工资级别。评定结果高于初期待遇的,可按高的执行,但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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