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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答复复员军人复职、复工问题给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被1987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取代)

内务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答复复员军人复职、
复工问题给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的函
(1958年2月16日)


  你局致国务院的(57)人调字第2937号“关于对原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参军的复员军人的复工、复职问题的请示”阅悉。经我们研究后,认为对于原从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军的人员,复员以后,仍应按照1955年5月31日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军人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允许他们复工、复职。复工复职以后,当留者留,当下放者下放,当退职者退职,均由原单位根据本人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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