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右派分子不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但对其中个别决定从轻处理的人员,是否办理转业或复员手续,由各单位党委根据处理右派分子的方针考虑决定。
六、合乎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的人员,在任职期间已病故,在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时,是否还将其应领的证件和费用补发给其家属?
答:不可以。
七、对于合乎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的人员,经领导批准已经退职回乡的,是由原工作单位给予补办还是由其原籍县、市兵役局给予补办?
答:应由原工作单位给予补办。
八、合乎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的人员,如果现已被调离原工作单位时,其转业或复员手续是由原工作单位给予补办,还是由现在工作单位给予补办?
答:应由原工作单位给予补办。
九、合乎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的人员,原部队在1952年4月15日奉命转业以后,到改为工资制之前,在工作中立大功者,当补办其转业或复员手续时,是否还给予计发功臣补助金?
答:按照国务院1957年9月7日总周字第64号“关于集体转业部队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的通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一款规定执行,不给予计发。
十、对合乎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的人员,在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时,是否还发给四项物品[布鞋一双、袜一双、毛巾一条、肥皂一条(即两块)]和衣料补助布?
答:国务院1957年9月7日总周字第64号通知和实施办法中没有此项规定,故不发。
十一、对于合乎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的人员中,在改工资制以前是战士,现在被提升为干部者,在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时,是按以前的级别,还是按现在级别给予补办手续?
答:按改工资制以前级别给予补办复员手续。
十二、因集体转业部队撤销部队番号时间与改为工资制时间不一致,在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时,计算每个人的军龄截止时间,是按撤销部队番号时间,还是按部队改为工资制时间?
答:依照国务院1957年9月7日总周字第64号通知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即截至改为工资制之日止。
十三、集体转业部队转入企业领导之后,在改工资制之前。因公致残现已享受劳保条例的人员,在补办其转业或复员手续时,是否还给予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