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对集体转业部队补办转业
或复员手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
(1957年11月19日)
一、原三七军军部(后改建筑工程部政治部)、原建筑四师(后改西南建筑工业管理局)、原二一兵团部(后改海南公路工程指挥部)是否包括在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范围之内?
答:按照1952年4月15日军委、政务院“关于集体转业部队的决定”,以上三单位属于集体转业部队范围,对于原属该三单位的人员,均应按照国务院1957年9月7日总周字第64号通知予以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
二、集体转业部队在改为工资制之前,由其他战斗部队整连、整营补充到集体转业部队里的人员(补充时未办任何手续),是否可按国务院1957年9月7日总周字第64号通知给予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
答:集体转业部队在改为工资制之前,凡有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命令整连、整营补充到集体转业部队里的人员,当时也没有办复员或转业手续的,则给予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没有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命令的,则不给予补办。
三、集体转业部队的人员,在改为工资制后,有因病或其他原因经领导批准已退职回乡的;也有要求退职而未获领导批准,后经请假逾期不归或自动离职已被除名的;也有少数开小差的,类似这些人员,是否给予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
答:凡经领导批准退职回乡的人员,则给予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未获领导批准而自动离职或请假逾期不归以及开小差的不论现在是否已被除名,概不给予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
四、集体转业部队内因违法乱纪被开除或因有犯罪行为而受法律处刑的人员,在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时,是否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
答:对此类人员是否给予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的问题,应由所在单位党委考虑决定。对违纪情节较轻受一般纪律处分的,则可给予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对违纪情节严重且受刑事处分的或被开除的,则不应再给予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
五、合乎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的人员,如果在反右派斗争中已被确定为右派分子者,是否还给予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