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部关于已被安置后的复员军人重新就业的待遇问题复哈尔滨市劳动局的函

劳动部关于已被安置后的复员军人重新就业
的待遇问题复哈尔滨市劳动局的函
(中劳配字第0317号 1957年9月23日)


  7月15日劳调字第110号请示悉。经与内务部研究,我们除同意你局意见外,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厂矿企业单位吸收复员军人担任正式职工的试用期问题,如属于归口安置的复员军人应按照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如属已被安置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而又退职不干和已安置在农村又离开农村另行就业的复员军人,则和社会其他人员就业同样处理。
  (二)厂矿企业单位过去从社会上招收的临时工中的复员军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因生产不需要,必须辞退时,应按照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对于精简时辞退人员问题的两点意见的报告”的精神处理。今后招用时应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

  附:

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已被安置的复员军人

重新就业的待遇问题向劳动部的请示

(劳调字第110号 1957年7月15日)


  去年我市各企业单位招用工人很多,社会就业较为容易,因此,有些已被民政部门安置后的复员转业建设军人由于不安心被分配的工作岗位,而退职或从农村流入城市的很多,这些人员一部分已另外找到了正式工作;有一部分被企业单位招为临时工人,尤其是基建单位去年从农村招用临时工人时还招用很多复员军人,自从今年1月“国务院关于有效地控制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制止盲目招收工人和职员现象的通知”下达后,各企业单位在辞退临时工人时有的单位提出复员军人“不应做临时工”、“不得无故辞退”。据民政部门说:“复员转业建设军人,凡属民政部门安置或转业者,均没有做临时工人的,一律是正式职工,且没有试用期,而对已被安置后又退职或从农村流人城市的复员转业建设军人在社会上另行就业的,是否也一律是正式职工及有试用期,则无规定,但目前各企业单位已招用做临时工的很多,尤其季节性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每年都从社会上或农村招用临时工人,因此如规定这类“复员转业建设军人不能做临时工人”,除企业要增加人员编制外,同时也堵塞了这些人的就业出路,我们认为:凡已被民政部门安置工作而又退职不干(包括从农村流入城市),另行就业,则和社会其他就业人员一样。即:企业如招用是正式职工,则也应有试用期,其工资则应根据工作评定;招用的是临时工,也应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