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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中有关医药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
办法”中有关医药问题的批复
([55]卫财彪字第196号 1955年2月28日)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55]卫医防字第0003号报告悉。关于内务部制定的“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中有关医药问题答复如下:
  (一)带病回乡复员建设军人在县卫生院治疗或转省(市)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应在你省所掌握的卫生事业费内贫苦烈军属复员军人医疗补助费项下开支。如不足可在卫生事业费内调剂解决。
  (二)复员军人患精神病病情严重者和有传染性的麻疯病患者,由康复医院收容治疗,其费用由康复医院事业费开支。如无康复医院,应由你省卫生事业费内调剂解决。
  (三)带病回乡转业军人途中临时患病者,在1个月以内治疗者其一切费用在转业建设费内报销。1个月以上需长期治疗者,可转入康复医院治疗,其费用由康复医院事业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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