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旅企字(1988)第60号文件关于华侨、港澳台胞的收费标准问题
60号文件附表的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各单项收费标准与此表有出入的不视为削价。但有一最低掌握限度,即旅行社对外销售时华侨等四种人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总水平不得低于外国人标准[旅企字(1988)第50号]的15%,低于15%(不含15%)的按削价处理。
五、关于旅管理字(1989)第083号“6-9人级”按“10人以上级”收费问题
6-9人级按10人以上级收费,指的是89年11月30日前已经报出的10人以上级的团,后因动乱影响,减少成为6-9人级的,则按83号文件规定,仍维持原10人以上级的报价不变。11月30日以后报价的团一律按各相应的等级标准收费。应按高价格等级收费实际按低价格等级收费的,视为削价。
六、关于1989年6月21日明传电报中有关淡季收费标准的问题
电报规定从当年七月到年底,可按平季价八折对外报价。鉴于惯例,每年12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为旅游淡季,综合服务费按平季价七折计收。因此,1989年12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按平季价七折报价的,不视为削价。
七、关于旅管理字(1990)第036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1.文件规定“不可预见费”必须加收,因此从1990年4月1日起不收者视为削价。
2.文件规定汽车超公里收费标准必须执行旅企字(1988)第54号文件。因此,从1990年4月1日起低于旅企字(1988)第5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视为削价。
3.文件规定1990年4-5月(含5月)的对外报价,属于1990年4月1日以前已经按特价等(即平季价的九折)对外报价并已签订了合同,原报价可以不动,也不视为削价。凡4月1日以后报出的,其报价低于036号文件规定的,均视为削价。
4.旅行社在对外销售时,其饭店的房价应为客房合同房价加手续费,加手续费的比例为房价的5-10%。手续费不能内扣,只能外加。
八、关于旅管理字(1990)第038号文件中有关优惠问题
文件规定凡优惠旅游团须事先经旅游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扩大优惠范围及幅度的视为削价。
九、关于专项附加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