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设计法
1.立法目的。全国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制定《工程设计法》的提案,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工程设计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水平,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2.调整范围。调整工程设计的资质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制定设计文件全过程活动及其社会关系。
(二)建筑业法
1.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建筑企业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2.调整范围。调整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经营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
(三)市政公用事业法
1.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的统一管理,保证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城市多功能的作用,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2.调整范围。调整城市的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建设、管理活动及其社会关系。
(四)城市房地产法
1.立法目的。为保障城市房地产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2.调整范围。调整城市房地产业和各项房地产经营活动及其社会关系。
(五)住宅法
1.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享有住房的权利,保护住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建设发展,不断改善公民的住房条件和提高居住水平。
2.调整范围。调整城乡住宅的所有权、建设、资金与融通、优惠、买卖与租赁、管理与维修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
(六)村镇建设法
1.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不断改善村镇的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村镇的建设。
2.调整范围。调整村庄、集镇在规划、综合开发、设计、施工、公用基础设施、住宅和环境管理等项活动及其社会关系。
(七)风景名胜区法
1.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1985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在此基础上上升为法律。
2.调整范围。调整人们在保护、利用、开发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各项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五、实施《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的基本设想及措施
实施《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是一项庞大的法制建设系统工程,尚需制定7项法律、30项左右行政法规、170项左右部门规章。此外,各地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因此,应当集中力量,立足当前、突出重点、远近结合、急用先立的原则,有计划、按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实施,力争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的主要项目,到2000年基本实现建设事业的法制化。
为了加快建设立法步伐,需采取如下措施:
1.切实加强对建设立法的领导。建设部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应当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建设立法工作予以支持,并切实解决立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2.建立健全立法机构。凡有建设立法任务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建设立法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以保证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速度。
3.增加立法的计划指导性。参照规划方案,应当制定分阶段的实施计划,包括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以保证建设立法有秩序地进行。
4.实行领导与群众、部门和地方以及法律专家、业务专家与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提高建设立法水平。
5.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立法。建设立法的起草、审查、修改、批准、发布等过程应该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以防止出现各种漏洞。
6.积极主动地做好协调工作。协调相关部门的意见,是立法工作中比较费时费力的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起草法稿时,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采取开协调会、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以及登门或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好协调工作,尽可能在上报或发布前同各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以保证立法速度和质量,并有利于法规颁布后的顺利施行。
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