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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的通知[失效]

  建设事业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的发展不仅直接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而且还为城乡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因此,建设事业具有很强的社会性、综合性。这个鲜明的特性,决定了必须有为数可观和健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来规范和调整建设领域的各种社会活动。
  为了加快建设立法步伐,提高建设立法质量,亟需我部在清理、分析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基础上,对今后需要制定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安排,包括对其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内容的界定,以形成完整的、系统的、协调的建设法律体系。因此,研究和编制《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是当务之急。有了这个《规划方案》,就可以使建设立法工作走上科学化、系统化的轨道,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盲目性和不必要的返工,加快立法速度;还可以减少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协调、交叉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的弊病,提高立法质量。
 二、编制《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依法拥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施行的行为规则。因此,研究和编制《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通过立法,确保建设事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使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成为支撑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改善城乡人民工作环境、生活环境的强大支柱,使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与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研究和编制《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是要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用以指导和推动建设领域的立法工作。因此,必须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结合建设事业的实际,坚持法制统一、协调配套、实用有效、科学借鉴的原则:
  (一)法制统一的原则
  建设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建设法律体系又相对自成体系,具有相对独立性。这就要求建设法律体系必须服从国家体系的总要求,建设方面的法律必须与宪法和相关的法律保持一致,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以及上一层次的法规相抵触。
  (二)协调配套的原则
  建设事业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三建三业”既互相联系,又各有特点。同时,它又是整个社会系统工程的一个子系统,与相关的行业、领域关联密切,调整范围相当广泛、复杂。因此,应当科学规划建设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和立法项目,使之完整、协调、配套。
  《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所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能覆盖建设事业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以及建设行政管理的全过程,使建设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建设行政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法制轨道。在建设法律体系内部,纵向不同层次的法规之间,应当相互衔接,不能抵触;横向同层次的法规之间,应当协调配套,不能互相矛盾、重复或者留有“空白”。此外,建设法律体系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子系统,还应当考虑与其他法律体系的相互衔接。
  (三)实用有效的原则
  一切从实际出发,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也是编制《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的一项重要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一般都是先由议会制定法律,然后再据以制定法规和规章。我国则不尽相同。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在某些立法项目上可以先制定部门规章或者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高一层次的行政法规或法律。此外,建设立法还要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从建设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建设事业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规律,既考虑到每个建设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到立法后实施的可行性,做到制定一个法规,就成功一个法规。
  (四)科学借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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