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的通知
(1990年11月22日)
现将我部制定的《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已征得国务院法制局原则同意)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制订或完善本地区的建设法规体系方案。
建设事业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需要有完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和调整建设事业中的各种社会活动。实施《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是一项巨大的法律建设系统工程,应本着“立足当前、突出重点、远近结合、急用先立”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力争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
各地在编制本地建设法规体系方案时,对《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告知我部法规司,以便不断充实、调整和完善。
为了推动建设立法工作的开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人力、财力、物力上予以支持,切实帮助解决立法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附件: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
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
建设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综合管理建设事业的职能部门。研究制订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以下简称“三建三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其重要职责之一。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建设立法工作,使建设立法更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减少盲目性,一九八九年初部务会议决定把研究和编制《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作为部的重点工作之一,成立了以一位副部长为组长、各业务司负责同志参加的编制领导小组。同时,从部政策研究中心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具体承担《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的编制工作。两年来,在国务院法制局的指导和各地建委(建设厅)的支持下,编制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收集了国内外的有关资料,并组团到日本进行了专题考察。在借鉴国内外建设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形成了《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初稿。后又广泛印发各地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召开了法律专家、建设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参加的论证会,经过反复论证,数易其稿,完成了《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的编制工作,并于一九九一年十月经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研究《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的必要性
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主义的建设立法工作开始起步。四十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央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和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两手抓,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战略思想指导下,我国的建设立法得到了较大发展。据初步清理,1949至1990年现行有效的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含法规性文件下同)共有401项。其中,法律1项,行政法规31项,部门规章369项。此外,各地还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保障我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建设立法工作还远远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从总体上看,建设立法工作依然处于“少、慢、差”的状态。所谓“少”,就是说建设领域缺少法规,许多方面迄今仍无法可依,特别是缺少高层次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谓“慢”,就是说建设立法工作进展缓慢,立法速度滞后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尤其是过去的建设立法偏重于实体法,而忽略了程序法的制定,致使存在执法程序不健全、手续不严格等问题。所谓“差”,就是说建设立法工作缺乏科学性、系统性,立法质量不高。不仅现行的法律、行政法律和部门规章之间存在着不配套、条文的可操作性差等问题,而且大量的是法规性文件,法律效力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