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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企业法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三、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四、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五、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四、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五、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企业法人终止,其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的原法定代表人,不得新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时,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如实向登记主管机关报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情况。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在申请登记时向登记主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设立企业的审批机关或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变更法定代表人。不按要求变更的,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直至撤销该企业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有违法行为时,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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