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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盛林虎姓名权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盛林虎姓名权纠纷案的复函
 (1990年11月5日 (1989)民他字第5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民请字第6号关于范曾诉盛林虎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盛林虎临摹范曾绘画作品是一种复制行为。未经作者范曾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出售该复制品,侵害了范曾的著作权,盛林虎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该案情况,其案由以定著作权纠纷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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