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盛林虎姓名权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盛林虎姓名权纠纷案的复函
(1990年11月5日 (1989)民他字第5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民请字第6号关于范曾诉盛林虎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盛林虎临摹范曾绘画作品是一种复制行为。未经作者范曾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出售该复制品,侵害了范曾的著作权,盛林虎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该案情况,其案由以定著作权纠纷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