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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 高检发控字<199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适应反贪污、贿赂斗争和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各级检察机关从1988年7月开始,普遍开展了举报工作。两年多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广大检察干警的努力下,举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拓宽了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渠道,成为直接发动和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等犯罪作斗争的重要途径。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理顺工作关系,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
 一、为了方便群众,检察机关对外设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群众的举报。举报中心原则上归口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领导管理,挂两个牌子,一套人马,也可以设两套人马。因为地区情况差别较大,已由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管理或已独立设置的举报中心的归属问题,由各地自行决定,高检院控告申诉检察厅负责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工作的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自辖市检察院有关举报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向该厅报告和联系。
 二、举报中心根据管辖和内部分工,及时“分流”举报线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向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分流”举报厅、局级以上干部和其他重大案件线索。各级地方检察院举报中心如何向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分流”举报线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从当地实际出发,分层次作出规定。
 三、举报线索除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或情况紧急、特殊又必须及时办理的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外,原则上都应由侦查部门进行初查,使初查和立案侦查紧密衔接,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为了有效地保护群众举报热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控告,法纪检察部门要及时初查,严肃处理。
 四、上级检察院举报中心认为需要下级检察院查报结果的经济、法纪等举报案件,原则上应按管辖分工,移送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决定,向下级检察院对口部门要查报结果,并负责催办、审查查处报告和结案、归档工作,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对其他举报案件是否需要查报结果,由举报中心决定,并负责催办、审查查处报告和结案、归档工作。
 五、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认真做好答复举报人的工作,取信于民。移送其他机关、下级检察院处理的,由举报中心负责将移送情况答复举报人;移送本院其他业务部门查处的,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将查处结果答复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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