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工资局、民政部安置局、
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1982年军队转业、
退休干部调级后补发工资和退休生活费事的通知
(劳人薪局[1983]41号、[83]财工字第215号
1983年5月5日)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财务部,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学院院务部财务部,三总部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工资级别的规定,经商得财政部同意,现对1982年军队转业、退休干部调整工资级别后,补发工资和退休生活费的问题通知如下:
1982年10月1日以后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经批准调整工资级别的,其调级后增加的工资,在军队发工资的月份由军队按军队工资标准(级别工资部份)补发;到地方后,从地方发工资的月份起,由地方所在单位按地方工资标准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