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做好离休干部的物质保障工作。因地制宜办好集体福利事业。距生活供应点较远的干休所,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设立服务网点,扩大服务项目,或自办服务社,为离休干部生活提供方便。对行动不便、家中无人照顾的离休干部,干休所应给予重点帮助。
第七条 安排好文化生活。要努力创造条件为离休干部提供文娱、体育活动场所。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参观活动。
第八条 做好医疗保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进行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适合老干部的保健体育活动,增强体质。
建立离休干部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建立健全门诊、巡诊和值班制度。对危重病人,要制定急救方案,做好急救的准备工作。对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要送医送药上门。严防医疗事故。
第九条 干休所的车辆主要用于离休干部看病、因公外出和参加集体活动。用车收费办法,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3]政干字第4号《关于
在离休干部中实行公勤费、交通费、服装费的通知》办理。
加强车辆管理,建立车辆使用登记和值班制度。教育驾驶人员严格执行车辆管理条例,爱护车辆装备,搞好车辆的维修保养,遵守交通规则,努力钻研业务,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条 加强公勤人员管理教育,做好为离休干部服务的工作,实行公勤费办法后,干休所的公勤人员主要是搞好集体服务项目。
领取公勤费的离休干部,个人生活由本人或家庭料理。确需干休所协助办理的,按规定收费。
第十一条 干休所的土地、营房、营具、公共设备、道路、树木等均为公有财产,全体人员必须爱护。
建立营产档案,定期组织清点,经常检查维修,保证住、用安全方便。
营区建设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搞好绿化和环境卫生。拆除、扩建、改建住房或增添、改装水暖设备,要报请上级批准。个人不得随意在营区内自建房屋、筑围墙,不准侵占所内土地和砍伐树木。无故损坏营房、营具及公共设备,要按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