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干休所工作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试行
《离职干部休养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3]政干字第165号 1983年4月22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
现将《离职干部休养所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参照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可结合自己的办所经验,对“暂行规定”提出补充修改意见,使之更加完善。
此件可转发至干休所和有关团以上单位。
离职干部休养所工作暂行规定
我军老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为党的事业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妥善安置和照顾好老干部,是各级党委的一项政治任务,也是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安置老干部的指示精神,为了切实办好离职干部休养所(下称干休所),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干休所是安置、管理离休干部、为离休干部服务的工作机构。全体离休干部和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团结一致、齐心协力,把干休所办成政治空气浓,团结互助好,生活环境美,有良好社会风尚的“老干部之家”。
第二条 干休所设立党委或支部,对全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党委或支部成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离休干部应参加党委或支部的领导,并有一人担任书记或副书记。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定期召开生活会,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干休所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离休干部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办事公道,廉洁奉公;服从组织,尊重领导;艰苦奋斗,勤俭办所。
第四条 离休干部要发扬革命传统,谦虚谨慎,平等待人;以自己的模范行动搞好传、帮、带;奉公守法,遵守干休所的规章制度;搞好左邻右舍的团结,教育好家属子女。
第五条 组织好离休干部的政治学习,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根据上级党委和政治机关的指示,安排好学习内容和时间。有关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及时组织传达。对行动不便的,登门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