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在离休干部中
实行公勤费、交通费、服装费的通知
([1983]政干字第4号 1983年1月3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
1981年10月,三总部批复广州军区离休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关于试行离休干部公勤费、交通费、服装费办法》(简称“三费”办法)之后,有8个大单位在14个干休所进行了试点。根据试点经验,对“三费”试行办法作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在离休干部中组织实行。
“三费”办法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一项改革,关系到离休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要充分重视,搞好宣传教育。讲清实行“三费”办法的好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具体落实措施。
此件可转发至干休所和有关团以上单位。
关于在离休干部中实行公勤费、交通费、服装费办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
六条规定:“离休干部的车辆、公勤人员仍按中央军委规定的标准配备,或者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交通补助费和公勤人员补助费,离休干部不领军服的,可按规定发给服装费。”为了落实这一规定精神,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公勤费
公勤费标准。一个公勤人员按当地一个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额计发:正军职以上干部每人每月按编配公勤人员数计发;副军职干部每人每月按1/2个公勤人员费计发;师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按1/4个公勤人员数计发。领取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
离休干部领取公勤费后,个人生活需要由干休所、管理部门协助料理的,按规定交费。
二、交通费
交通费标准。编配有专车的干部每月发给50元,军职干部每月发给30元,师职以下干部每月发给15元。
离休干部用车,实行车公里“定额包干”。即按照编制车辆数的油料指标、车公里限额,除管理单位预留1/5作为集体活动使用,其余按每人每月所领交通费数额换算成车公里票,发给本人,乘车交票。交通费每半年结算一次,节余归己,超支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