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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做好离休干部跨区安置工作的通知

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做好离休干部跨区安置工作的通知
([1982]政干字第412号 1982年12月14日)


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
  干部离休之后,原则上是就地安置。但也有少数同志由于种种原因,要求作跨区安置。几年来,各单位为解决离休干部跨区安置,做了大量工作。为继续做好这一工作,现将离休干部跨区安置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的安置去向,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已有规定。由于目前跨区安置有些实际困难,可先解决那些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夫妇分居两地的,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和军职以上干部急需作跨区安置的问题。其他需作跨区安置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安置。  
  二、跨区安置的离休干部,由接收单位安排住房。干休所有空房的和已为离休干部新建的住房,可优先安排。有条件买房、自建房屋的,应予批准,但不得超过标准。有统建任务的单位,可在统建房内安排。建房经费和建筑材料指标,由总部拨给。总政治部每年召集一次会议,由跨进、跨出单位共同协商跨区安置名单。已商定接收安置的,建房计划指标,列入接收单位下年的建房计划。  
  三、离休干部跨区安置,按干部调动办理各项手续。住房已安排好的,应将行政、组织、供给等各种关系,全部转到接收单位。住房未安排好,住在配偶处等待安置的,可先将组织、供给关系转到接收单位,代管代供。待住房落实后,再转行政关系,由接收单位全部接收安置、管理。
  四、经批准进北京安置的离休干部,原在北京工作的,由调出单位接收安置;原不在北京工作的,按照配偶、子女住房情况分别办理;配偶、子女住军产房的,由住房管理单位接收安置;配偶、子女住地方房的,由总政指定单位接收安置。离休干部在没有落实住房之前,一般先不要进京。
  五、今年6月份各单位已商定接收安置的离休干部(附表),建房指标已列入1983年的建房计划,各单位要积极安排,尽快接收安置。
  六、各单位对离休干部跨区安置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关心、体贴这些跨区安置的老干部,要急他们所急。跨进和跨出单位,都要从全局着想,互相支持,切实把跨区安置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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