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军队无军籍职工退休接收安置和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军队无军籍
职工退休接收安置和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
([82]财事字第111号 1982年4月20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和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的精神,对军队干部退休和军队无军籍职工退休(不包括军队企业职工)的接收安置和退休费用的开支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的退休职工,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接收。当年的退休费用由军队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从下一年起,各项退休费用由中央财政拨款,列地方财政预算支付。各省、市、自治区财政、民政厅(局),根据今年的实际接收人数(分军队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两类),编列经费预算,于年底或明年初上报(今后,每年如此)。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