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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财务部关于附加工资是否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问题的答复意见
总后财务部关于附加工资是否计发退休费、
退职生活费问题的答复意见
(1980年4月)
国家劳动总局电话通知:关于附加工资是否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问题,可由省、市、自治区酌定。军队退休职工可按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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