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后卫生部关于执行军队干部和职工的家属、保姆医疗
收费办法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1979年3月1日)
一、《通知》规定“牺牲、病故干部家属”,“非直系亲属”如何理解?
答:“牺牲、病故干部家属”指随队无工资收入的爱人、子女,个别经组织批准随队供养的干部父母、弟、妹。
“非直系亲属”指军队干部的无工资收入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二、《通知》规定“临时来队”有无时间限制?
答:目前无明确规定。为了便于执行,各单位可暂按干部30天,战士20天执行。
三、符合半费医疗包干条件,但其本人没有办理医疗包干者,看病如何收费?
答:按医疗收费统一定价表半费收费。
四、战士的父母、爱人、子女,临时来队期间,患一般疾病如何收费?
答:凡无工资收入者按军队规定的价格收半费,有工资收入的按当地地方卫生机关规定的价格收费。
五、医疗收费统一价格表内规定“普通药品”、“贵重药品”及价格表内未规定的项目如何计算?
答:凡价格表中规定的价格,超过贵重药品价格者,一律按贵重药品价格计算。未规定的项目,由各单位参考地方卫生机关规定价格自订。
六、《通知》中规定“师以上机关批准”、“团以上单位批准”和“团以上单位证明”如何理解?
答:“师以上机关批准”指师一级的司、政、后的领导机关批准。“团以上单位批准”和“团以上单位证明”指团一级单位的司、政、后领导机关批准或证明。
七、《通知》中规定“住地”和“当地”如何理解?
答:“住地”指符合半费医疗包干条件的军队干部、职工的爱人、子女和军队干部、职工本人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当地”指住在军队营区内的军队干部雇请的保姆,其户口在本市、县的城镇居民户口。
八、符合半费医疗包干条件的职工和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子女是农村户口,可否办理医疗包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