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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总政治部关于妥善安置军队在运动中被错误处理离队的干部有关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总政治部关于妥善安置军队
在运动中被错误处理离队的干部有关问题的请示
(国发[1975]104号 1975年7月16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总政治部《关于妥善安置军队在运动中被错误处理离队的干部有关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各单位对这批干部的安置,要过细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利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安定团结。

  附:

总政治部关于妥善安置军队在运动中被

错误处理离队的干部有关问题的请示

(1975年6月19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
  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由于林彪反党集团的干扰破坏,以及在执行政策上存在一些问题,对少数干部错误地作了离队处理。有的把属于人民内部问题定为敌我矛盾,作资遣监督劳动处理:有的被错误地撤职、降级后作复员处理;也有的因作了错误结论被处理离队。“九·一三”事件后,对这些干部的问题进行了复查甄别,重新作了结论。……对这些干部的安置问题,我们意见作如下处理:
  一、对已处理离队的干部,原则上不再收回部队。如个别特殊情况必须收回部队的,需经大军区一级党委批准。
  二、凡被错误处理离队的原营职(含行政十八级)以上干部,符合转业条件的,可改作转业处理;被错误地作资遣处理的原连职(含行政十九级)以下干部,改作复员,请地方革命委员会酌情安排工作。
  三、上述人员中,已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改为退休。
  四、上述干部,他们从离队至改办手续期间可计算军龄补发薪金,但仍收回其在原离队时领取的复员费或资遣费。已在地方安排工作的,还应扣除其在地方领取的工资部分。
  五、原系随军家属,因受干部问题牵连而回农村的,在干部改为转业、退休后,请各地公安机关准许他们随同干部到新的地区(城镇)落户。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建议批转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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