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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不宜追认刘秉琳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不宜追认刘秉琳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82]民优字第19号 1982年3月17日)


山东省民政厅:
  你厅1982年3月11日来电收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五条所说的“事迹特别突出”,是指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刘秉琳同志虽对革命事业有过重要贡献,但因属于病故,不宜按第五条的规定追认为革命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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