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武健同志可否授予烈士称号问题的批复
(民[1981]优21号 1981年4月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局:
1981年3月12日新民优字[1981]24号请示报告收悉。《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
五条:“本条例第
三条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这里所说的牺牲人员,不包括因任何原因病故的人员。据此,你区医学院神经病学教研室副主任武健同志因抢救垂危工人的生命劳累过度突然病故,但根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
五条的立法本意,仍不宜批准为革命烈士。其生平事迹值得后人学习,可以其他方式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