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部队士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
是否继续保留其自留地问题的批复
(民发[1978]11号 1978年12月14日)
安徽省民政局:
1978年10月25日民优字[78]第450号文件收到。
关于部队义务兵役制的士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其家庭原按人口分给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如何处理的问题。经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研究后,认为:他们已经成为职业军人,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其自留地。对其家庭原按人口分给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可由所在社、队收回,但是,对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役制的士兵,其自留地仍应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