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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部队士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是否继续保留其自留地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部队士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
是否继续保留其自留地问题的批复
(民发[1978]11号 1978年12月14日)


安徽省民政局:
  1978年10月25日民优字[78]第450号文件收到。
  关于部队义务兵役制的士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其家庭原按人口分给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如何处理的问题。经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研究后,认为:他们已经成为职业军人,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其自留地。对其家庭原按人口分给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可由所在社、队收回,但是,对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役制的士兵,其自留地仍应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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