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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全国人民防空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关于处理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伤亡事故的抚恤问题

财政部、全国人民防空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关于处理
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伤亡事故的抚恤问题
(1974年7月25日)


安徽省人民防空领导小组并各大军区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防空领导小组、财政局、民政局:
  安徽省人民防空领导小组办公室皖人防[74]5号关于如何处理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的伤亡事故抚恤问题请示悉。现参照有关规定,并经与国家计委劳动局研究,答复如下:
  一、参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而受伤致残或死亡者的抚恤,属于国家机关的职工,由原单位按照“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现行抚恤标准办理;属于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原事业单位比照上述抚恤标准办理;属于国营企业单位的职工,由原企业单位按照现行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街道居民、公社社员;学生等人员参加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的抚恤,按照“关于经济建设工程民工伤亡抚恤问题暂行规定”由人民防空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属于没有劳保福利的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原单位按照各该单位的现行办法解决,如有的单位确有困难而无力解决的,可比照上述办法由人民防空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负责解决。
  三、上述第(二)项所指人员,因参加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负伤致残、死亡等的家属,按照规定给予抚恤后生活仍有困难者,可由当地有关部门在生产、生活上给予适当的照顾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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