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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应该密切配合,在统一政策的指导下,统一计划、统一行动、团结一致、共同对外,利用有利的国际形势和各国厂商之间的相互竞争,争取对我有利的条件。
  第七条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是我国统一的对外工作的组成部分,要注意技术同贸易相结合,科技交流和合作同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相结合,相互创造条件,使之既有利于避免引进工作的盲目性,又有助于开展国际间的科技交流活动。
  第八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必须讲究经济效果,按经济规律办事,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要充分利用现有工厂挖潜、革新、改造,少建新厂,以节省投资和人力、物力。引进的技术和进口的设备必须是适用的、先进的、可靠的,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和能源政策,有利于我国机械制造工业的发展;不要超越当前的消化掌握能力,脱离我国劳动力众多的条件,片面追求先进而
忽视经济效果。
  第九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要力求避免重复。凡是已经引进的技术和已经进口的成套设备,没有特殊原因和未经批准,不得重复引进或进口。
  第十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每个项目都必须组织包括科研设计、设备制造和生产建设等部门在内的专门的工作班子,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充分做好准备,落实各方面的配合条件;从出国考察到项目完成,各阶段工作要密切衔接,按期完成。凡属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并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督促、协调和组织实现。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所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都统一汇编在国家计划之内,在统一计划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均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进出口委和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统一表式和要求分别编报,由国家进出口委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等有关部、委审议后,作为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上报国务院批准、下达。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利用分成外汇及其他自筹外汇安排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计划,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编制,报国家进出口委备案并统一编入计划,同时抄送有关部、委。备案的计划如有不符合规定的,由国家进出口委在统一编入计划前及时提出意见,通知修改。
  国防系统引进军事技术的计划 (包括用国防系统出口收汇所安排的项目),由国防工业部门分别编制,再由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分别审查、汇总,送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划委员会 (抄送军委科学技术装备委员会)审查并纳入计划,统一上报。
  国防系统引进军事装备计划,由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分别编制,送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划委员会(抄送军委科学技术装备委员会)审查并纳入计划,统一上报。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年度计划,一般在上年的第三季度内上报,第四季度内下达。
  计划下达后,由于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安排的急需项目,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在年度计划中调整、补充安排。
  第十三条 所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都要参照本条例附录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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