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技术的目的是为了加速提高我国的科技水平。当前存在的问题是:引进技术,迟迟出不了样机,或虽能出样机而使用部门仍要进口,不要国内产品;进口了设备,迟迟不能投产,或虽能投产,但形成不了生产能力。这种状况必须改变。特别是引进了技术和进口了设备,国内的科研设计和其他技术工作必须跟上,以利消化、掌握与发展。因此,《暂行条例》规定:每个项目,都要组织包括科研、设计、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干部和老工人组成的专门班子,建立责任制,一抓到底,按期实现。主办单位对项目的实现要承担经济责任。主管部门和地方有责任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并组织验收。
现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急需改进,草拟的《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已经征求各部门和一些地方意见后作过多次修改,如无不妥,建议国务院审查批准执行,在执行中再进一步总结经验加以改进和修订。
进出口管理委员会
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二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三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计划、有重点、有选择地从外国引进适用而先进的技术和进口适用而先进的设备,以利于我国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实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是指通过贸易途径,以各种不同的合同方式,从外国获得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和提高技术水平所需要的技术和技术装备。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从外国企业获得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制造技术和经营管理技术,包括购买设计、流程、配方、设备制造图纸和工艺、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进口样机,聘请专家指导,委托培训人员等;
(二)与外国企业合作设计、合作制造产品;
(三)委托外国咨询公司或外国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四)由外国企业承包或同外国企业合作进行资源勘探、工程设计;
(五)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的进口。
凡符合前款内容的项目, 不论外汇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有何不同 (现汇、政府间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买方和卖方信贷、补偿贸易、产品返销等),也不论外资贷款的偿还有何区别 (国家统一偿还,地方、企业自行偿还等) ,都属于本条例管理范围。
没有引进技术内容的一般机械、电机、电器、仪器的进口不属于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我国自力更生的能力,提高我国科学技术的水平,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因此,必须严格控制进口成套设备,着重引进设计、工艺和制造等方面的技术,以逐步提高我国自己的技术水平和制造能力,特别要注意提高我国机械、电器、电子、仪表制造工业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水平。凡是国内能够提供的设备,国内能够承担的勘探、设计工作,以及采取与外国厂商合作方式能够解决的问题,都必须在国内安排解决,使有限的外汇资金真正用到最关键的地方。
第四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的安排,必须服从调整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量力而行,遵照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方针,加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薄弱环节。
第五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确定,必须根据国家技术政策和经济建设的长期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平衡。每个项目的外汇资金和国内资金的来源、贷款的偿还能力、各项生产建设及协作、配套条件等,都要安排落实,不留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