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7日)停止执行国务院关于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1981年1月21日 国发[1981]12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进出口管理委员会草拟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现在将这个条例和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给国务院的报告作为内部文件下达,望即按此执行。
引进外国技术和设备的目的,是增强我国自力更生的能力。因此,必须严格控制成套设备的进口,着重引进适用而先进的技术。为了贯彻狠抓调整、稳定经济的方针,在近两三年内一般不搞成套设备的进口。请你们根据这个精神,把现在正在与外商洽谈、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认真进行一次清理。 不符合上述方针的, 应该立即停下来。确实需要引进的,应当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一 进出口委关于《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报告
国务院:
为改进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迫切需要总结过去的经验,制定办法,以资遵循。因此,草拟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对引进工作的方针、政策要统一认识。
引进外国适用而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我国自力更生的能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大量的外汇还是用于进口成套设备,甚至同一种成套设备重复进口许多套,忽视了引进设备制造技术和扶植国内的制造能力。从一九七二年到一九七九年签订的一百三十五亿美元的技术和成套设备合同中,用于引进设备制造技术的金额约百分之三。最近一段时间来,一些“补偿项目”,对许多国内可以制造的设备也要成套进口。这样做是不利于增强我国自力更生能力的。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狠抓调整和稳定经济的方针,二、三年内一般不搞成套设备的进口,各行各业都必须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切实加以改进,把重点转移到真正的引进技术上来。即使是“补偿贸易”也必须这样办,不能例外。
因此,在《暂行条例》里,强调了引进技术的重要性,并规定了一些经济上的优惠办法以资鼓励。对进口成套设备则规定了一些限制的措施,特别是统借统还的项目。
二、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必须加强计划性。
实践证明,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不经过反复的综合平衡和纳入国家统一的计划内,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相反,只会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难以估量的恶果。例如,由于缺乏综合平衡,一九七八年签订成套设备合同六十四亿美元,规模过大,国内配套工程的投资难以平衡,有些项目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也不落实。现在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正在与外商洽谈的项目仍然很多,并且不少是重复的。因此,在《暂行条例》里规定,所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不论大小,也不论外汇资金来源与偿还方式的不同,都要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统一编入计划。
三、引进工作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讲究经济效果。
引进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引进和进口我国需要的适用而又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引进工作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讲究经济效果,根据需要和可能,在事先做好可行性研究,才能确定该否引进和进口。反之,引进和进口了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也不会有好的经济效果,国家投入的大量的资金和外汇就不能按期偿还。因此,在《暂行条例》里规定,每个项目都要编制项目建议书,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同时,只有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并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才能对外签订合同。
四、关于技术的消化、掌握和项目的实现、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