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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烈士能否计算在家庭人口以内分给一份自留地问题的批复

内务部关于烈士能否计算在家庭
人口以内分给一份自留地问题的批复
(1962年5月7日)


江苏省民政厅:
  你厅民优诸[62]字第32号请示已收到。关于烈士能否计算在家庭人口以内分给一份自留地问题,经我部报请国务院同意,对烈士本人不分给自留地。因为,农村人民公社分给社员自留地与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土地的情况有所不同;而且农村烈士家属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国家抚恤和社队优待的办法解决,不必再给烈士本人分自留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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