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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委员会委员等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批复

内务部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委员会委员
等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批复
(内优字第408号 1957年9月6日)


湖南省民政厅:
  1957年6月3日民优[57]字第277号请示收悉。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级人民委员会委员,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代表大会代表、各级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牺牲、病故,是否给予抚恤以及埋葬费从何开支的问题,我们意见,这些代表和委员,是选举的,同时任期有限不是长期职业,一般他们都有其工作岗位或生产单位,因此在他们牺牲、病故后除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列入编制的,应分别以职工身份按照“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或本部门的有关劳保福利规定办理以外,其余不脱离生产的代表和委员,一般均系合作社社员或其他成员,可由所在的生产单位自行处理,因此都不应以人民代表和委员的身份按“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给予抚恤和埋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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