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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内务部关于烈、军属疾病治疗仍应按“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诊治疾病优待暂行办法”执行的联合通知

卫生部、内务部关于烈、军属疾病治疗仍应按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诊治疾病
优待暂行办法”执行的联合通知
(优卫[54]字第92号 1954年3月18日)


  近据西北民政局、热河民政厅、天津、重庆等市民政局报告或电话称:关于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疾病治疗问题,原由卫生部门负责,但1954年卫生部门已无此项专款,提出由民政部门负责,而民政部门也无此项经费,究应如何解决,请示到部。查1952年中央卫生部、内务部联合制发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诊治疾病优待暂行办法”并未废止,其中第六项规定所需医药费向当地卫生部门报销,此项医药费并已包括在中央卫生部分配各地的预算内。为此,烈军属的疾病治疗问题各地仍应按照“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诊治疾病优待暂行办法”执行;但根据1953年各地对于该办法的执行情况,很多地区曾发生经费超支现象。因此,今后各地民政、卫生部门必须密切合作,严格控制减免费,医疗对象,民政部门应按经费数目,介绍最需要减免的人员诊疗。如经费确有不足时,应共请示省(市)人民政府在地方预算范围内调剂解决后,方可按调剂的款数放大减免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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