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内务部关于贯彻执行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
诊治疾病优待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53]卫医内联字第1813号 1953年9月12日)
近来据山东、山西、陕西等省反映:很多市县发生烈、军属及复员军人免费医疗补助经费超支现象,如陕西省鄠县全年经费1060万元,而1至5月即已超支4倍余。山东省有的地区因经费用完已通知停止贫苦烈军属及复员军人减免医疗补助,有的要求追加经费,有的要求由其他款项内挪用。
上述问题之所以产生,主要由于各地民政、卫生部门没有切实遵照中央卫生部、内务部1952年7月23日[52]卫医内联字第一号通知附发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诊治疾病优待暂行办法”减免补助的精神,无原则地放宽免费尺度。如有的地区不分贫苦程度一律介绍免费医疗,或不分急性病与慢性病一律收容住院;有的地区对不属于烈军属范围的亲属(如侄子)皆予以烈、军属减免医疗待遇费;有些医疗机关用药浪费,大量使不必需的贵重药品,造成了经费使用上的浪费。
为了更好地贯彻优抚政策及节约国家经费起见,关于烈军属和复员军人减免医疗费问题,再作下列通知:
一、各级民政、卫生部门应切实掌握“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诊治疾病优待暂行办法”的精神。对于不同经济情况的烈军属分别予以全免、半免或不免医药费的待遇。一般疾病应以门诊治疗为原则,急性病及重病可以收容住院。
二、一般贫苦回乡转业军人和1952年以前的贫苦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之减免医疗费依照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卫生部、财政部1953年7月8日[53]内卫(医)财联字第1232号联合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