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卫生部关于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家属患病,
因生活困难,可否减免医疗费用的批复
(1956年6月20日)
河北省民政厅、卫生厅:
接你省卢龙县人民委员会民政科1956年3月29日来函请示:“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家属患病,有的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治疗,可否按军属优待予以减免医药费治疗,减免费用在何款何项开支?”根据1950年11月25日经原政务院批准由内务部于同年12月11日公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特、一、二、等革命残废军人其家庭实属贫困者,得依照优待革命军人家属暂行条例之规定酌予帮助”的精神,对复员回籍的特、一、二等革命残废军人的直系血亲、配偶患病,如确因家庭贫困无力缴纳诊疗、医药等费可以参照原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内务部1952年7月23日[52]卫医内联字第一号联合通知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诊治疾病优待暂行办法”的精神酌予减免。减免医药费由卫生事业费的贫苦烈军属及复员军人减免费医疗补助经费内报销。在执行中为了避免经费使用上的浪费及超支现象,各地民政、卫生部门必须按照中央卫生部、内务部1953年9月12日及1954年3月18日关于贯彻执行上述办法的联合通知密切联系,严格控制医疗对象及应该减免的费用,切实掌握预算指标。如有的市、县经费确有不足,在本市、县地方预算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时,可报请省人民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调剂解决。希转知卢龙县人民委员会,并转其他市、县知照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