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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优抚局关于革命残废军人配带眼镜报销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优抚局关于革命残废军人配带眼镜报销问题的复函
(1956年4月16日)
辽宁省盖平县人民委员会:
你县民政科1956年3月13日来函悉。关于革命残废军人配带眼镜的问题,如果革命残废军人因战或因公负伤后致眼睛视力受到障碍,无论在职或在乡,经医院检查需要配置眼镜并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可以配置眼镜,配镜费用可在优抚费业费中“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及假肢安装费”款内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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