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财政部关于颁发革命残废军人学校、
教养院、疗养院经费开支标准的联合通知
(1956年2月17日)
根据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教养院、疗养院新的发展情况,对校、院各项经费开支标准,重新加以修订,今随文附发,希即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本标准自1956年1月1日起执行。但在本标准下达以前已按原供给标准发出的个人待遇,高于本标准的不退,低于本标准的差额部分,均按本标准补齐。日常公务费的支出,一月份因执行原标准而超出本标准的部分,报经省民政厅、财政厅审查后,如认为合理也准予报销。
二、本标准日常公务费,实验用品及资料部分,由省、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根据当地物价情况,在标准规定范围内,另作具体规定,公布执行,并分报内务部、财政部备案。
三、本标准公布后,过去中央和省、自治区有关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教养院的各项经费开支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附:
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教养院、
疗养院(队、所)经费开支标准(节录)
第一、个人待遇、补助和福利费教员、职员、勤杂人员(略)
休养员
一、符合长期教养条件的,自1956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抚养金待遇。标准如下(表列数字以元为单位):
┌────────────────┬────────────────────┐
│ 级别 │ 标准抚养金金额 │
├────────────────┼────────────────────┤
│ 正团级 │ 90 │
├────────────────┼────────────────────┤
│ 副团级 │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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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团级 │ 73 │
├────────────────┼────────────────────┤
│ 正营级 │ 65 │
├────────────────┼────────────────────┤
│ 副营级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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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连级 │ 53 │
├────────────────┼────────────────────┤
│ 副连级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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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排级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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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排级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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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班级以下人员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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