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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财政部关于颁发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教养院、疗养院经费开支标准的联合通知

内务部、财政部关于颁发革命残废军人学校、
教养院、疗养院经费开支标准的联合通知
(1956年2月17日)


  根据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教养院、疗养院新的发展情况,对校、院各项经费开支标准,重新加以修订,今随文附发,希即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本标准自1956年1月1日起执行。但在本标准下达以前已按原供给标准发出的个人待遇,高于本标准的不退,低于本标准的差额部分,均按本标准补齐。日常公务费的支出,一月份因执行原标准而超出本标准的部分,报经省民政厅、财政厅审查后,如认为合理也准予报销。
  二、本标准日常公务费,实验用品及资料部分,由省、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根据当地物价情况,在标准规定范围内,另作具体规定,公布执行,并分报内务部、财政部备案。
  三、本标准公布后,过去中央和省、自治区有关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教养院的各项经费开支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附:

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教养院、

疗养院(队、所)经费开支标准(节录)

 
  第一、个人待遇、补助和福利费教员、职员、勤杂人员(略)
  休养员
  一、符合长期教养条件的,自1956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抚养金待遇。标准如下(表列数字以元为单位):

┌────────────────┬────────────────────┐
│       级别       │       标准抚养金金额       │
├────────────────┼────────────────────┤
│       正团级       │          90          │
├────────────────┼────────────────────┤
│       副团级       │          82          │
├────────────────┼────────────────────┤
│       准团级       │          73          │
├────────────────┼────────────────────┤
│       正营级       │          65          │
├────────────────┼────────────────────┤
│       副营级       │          58          │
├────────────────┼────────────────────┤
│       正连级       │          53          │
├────────────────┼────────────────────┤
│       副连级       │          48          │
├────────────────┼────────────────────┤
│       正排级       │          43          │
├────────────────┼────────────────────┤
│       副排级       │          38          │
├────────────────┼────────────────────┤
│     正班级以下人员     │          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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