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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评残审批权限的通知

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评残审批权限的通知
([84]公发(武)193号 1984年12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武警总队:
  公安部、民政部[82]公发(武)120号文件下发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优待抚恤工作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但各地在执行评残规定时,由于审批权限集中到总部,对开展这项工作不利。为此,现将有关评定残废等级审批权限的规定修改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战、因公残废人员的等级评定,由各总队医院根据现役军人有关评残的规定提出意见,填写残废证明表,经总队后勤部卫生部门核定,报总队后勤部核定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
  二、总部直属单位因战、因公残废人员的评残,由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或院校医院提出意见,填写残废证明表,经所在单位卫生部门审核,报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卫生处核定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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